当事人 |
梁艳,何晓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7850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晓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7850号原告梁艳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资款35万元以及2019年11月支付利息5万元和2020年11月支付利息5万元,共计:4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温江)巡回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