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小英,吴辉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5民初4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辉武: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5民初418号原告陈小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立即支付欠付货款7708元以及资金利息;2、被告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