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一凡, 四川哲铭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5民初2660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哲铭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05民初2660号原告梁一凡诉被告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