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辉,吴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3民初1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3民初136号原告熊辉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付清全款时止;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即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