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光富,周壹国,沈杨波,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顺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502民初105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壹国、沈杨波、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2民初1051号原告周光富与被告周壹国、沈杨波、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宜宾顺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30699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699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秋湖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