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辉,刘霄辉,第三人-,曲万涛, 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5849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万涛:原告刘辉、刘霄辉诉被告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万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辉、刘霄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公告费750元,由原告刘辉、刘霄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