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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焦金卓,,陈雷,柳兵, 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标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君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翰德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民初1128号
案由
保险费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焦金卓: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起诉你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偿还案涉合同编号DLQ四201711290025《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二、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偿还案涉合同编号DLQ四201711290025《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6187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92.5万元;四、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345,244.38元;五、被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君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陈雷和柳兵、焦金卓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君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陈雷和柳兵、焦金卓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大连翰德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标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大连翰德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标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嘉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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