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颖,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7657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颖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辽0283民初765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