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文强,林昌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34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昌文:本院已受理原告蔡文强诉被告林昌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502民初348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原告蔡文强举证材料、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含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