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3045号,川(2017)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8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5833.5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在本判决第一、二项金额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三段399号8栋1单元11层1号【不动产登记证书号:川(2017)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838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