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刚,张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旭:本院受理原告赵刚与被告张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林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