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丹丹,周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亮:本院受理原告沈丹丹诉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时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3日13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