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信武,戴翔,张晓珊,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102民初68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翔、张晓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信武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2022)湘0102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