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树作,曲妍,李红梅,曲学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曲妍、李红梅、曲学山:本院受理原告陈树作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陈树作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府园20号4单元2层2号的房屋;2、 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111元支付);3、 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作为取回案涉房屋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