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瑞国,刘康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5民初310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康明:原告谢瑞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刘康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瑞国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53 693.89元;二、驳回原告谢瑞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被告刘康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请张贴)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