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 ,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2民初44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湘030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货款3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