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爱华,龚一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一鸣: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贷款40860,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红艳担任审判员,于2022年4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