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德阳开发区天马荟歌城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2)川06知民初2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德阳开发区天马荟歌城:本院受理的(2022)川06知民初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