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革,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585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革: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2民初585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573.97元及利息13567.32元、违约金49993.42元,合计93134.71元(利息、违约金均已计至2021年7月1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持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