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从林,孙培又,杨继勇,第三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2264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91民初22264号原告孙从林、孙培又与被告杨继勇、你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孙从林于2016年7月8日与杨继勇签订的《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确认孙培又于2016年7月8日与杨继勇签订的《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依法确认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归孙从林所有,并判令杨继勇、你公司协助孙从林将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回转登记至孙从林名下;4.依法确认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归孙培又所有,并判令杨继勇、你公司协助孙培又将都江堰光林置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回转登记至孙从林名下;5.杨继勇、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成都高新区盛邦街886号)三楼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