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继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3民初1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继冬:本院受理(2022)辽0103民初1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