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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永堂,张哲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哲(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47087.8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571.2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取暖费7050元。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合计金额61670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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