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永堂,张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哲(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47087.8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571.2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取暖费7050元。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合计金额61670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