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自中,刘全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81民初42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全伟:本院受理原告朱自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辽0281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主要内容为:请求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6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