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文凯,赫赤令,第三人-夏怀玉, 瓦房店润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文凯:本院审理原告瓦房店润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文凯、赫赤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履行案外人夏怀玉连带责任赔偿款、案件诉讼费以及执行费共计27395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岭东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