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锋,彭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334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享:本院受理原告吴锋与被告彭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锋支付劳务报酬49250元。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