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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锋,彭享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1103民初334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享:本院受理原告吴锋与被告彭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锋支付劳务报酬49250元。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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