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安永,第三人-, 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 ,北海市凯丰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民申6012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市凯丰商务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徐安永与被申请人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海市凯丰商务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民申601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