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鹏, 桂林海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02民初16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海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302民初1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5950.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85.0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