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成兰,秦圣淞,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25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成兰、秦圣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3858.6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356元;三、原告对被告唐成兰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3号公园绿涛湾西园15#楼3-1-1号房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9642元、财产保全费344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34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