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 ,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建皓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624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建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市荷塘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建皓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6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