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金强,马永伏,张金川,黄建才,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 ,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马永伏: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诉被告张金强、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马永伏、张金川、黄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金强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92205.17元及利息24678.11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含复息、罚息),合计:416883.28元,并按照约定利率14.8125‰承担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马永伏、张金川、黄建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