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邱俊,张海应, 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应:本院受理原告邱俊诉被告张海应、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工资付清[其中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利息为8250元(50000×6%×33/12),共5825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