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建雄,蒋建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1民初23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潘建雄:本院受理蒋建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92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潘建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蒋建波借款本金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