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华富,黄庆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160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庆友:本院受理原告郭华富与被告黄庆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0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华富13709.5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华富6888.46元,两项合计20597.98元;二、被告黄庆友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华富420元。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2元,由原告郭华富负担508元,被告黄庆友负担11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