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覃文, 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7民初50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文: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元、维修费1680元、拖车费200元、违章罚款费4500元及未处理违章违约金412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07民初50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