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古兴艳,詹泽良,詹家元,第三人-, 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304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詹泽良、詹家元、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304号原告古兴艳诉被告詹泽良、詹家元等8人,第三人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稻谷20吨(折合价值42000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固驿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