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 ,成都市新津鼎天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254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新津鼎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2544号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