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阳新一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敏,刘立野, 重庆越光宝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越光宝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敏、刘立野: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