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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朝阳鑫矫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车用液化气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朝阳鑫矫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车用液化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朝阳鑫矫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车用液化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50,000元,截止到2021年9月6日的利息461,868.38元,总计1,211,868.38元。2021年9月7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利随本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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