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惠成, 宁波新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豪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通豪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顾惠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豪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顾惠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