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更福,张芳芳,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更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张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芳芳支付原告代偿款33671.85元及代偿利息(以33671.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芳芳支付原告违约金15871元;3、判令被告张芳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4、判令被告罗更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