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平果亚洲铝业(香港)有限公司, 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平果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 ,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 案号 | (2017)桂10民初22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后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诉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平果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果亚洲铝业(香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10民初22号民事裁定及上诉状。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