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古道,张哲, 大连市甘井子区艺哲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哲(xxxxxxxxxxxxxxxxxx)、大连市甘井子区艺哲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叶古道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请求:一、判决被告张哲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4807元;二、判决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艺哲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对张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