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中校,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滨田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辽(2016)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02180号,(2022)辽0202民初8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滨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薛中校、大连滨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被告薛中校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814824.18元,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大连滨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3.原告对被告薛中校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15栋-7-4号(产权证号:辽(2016)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02180号)房屋享有抵押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辽0202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