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浩,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白塔区昊城家居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浩: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白塔区昊城家居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起至今的商铺使用费共计2,983,942(贰佰玖拾捌万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人民币;2.请求被告自即日起搬离原告所有的商铺;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