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万修全,张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哲(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万修全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头装修制作+室内软装欠款人民币53305元(大写:伍万叁仟叁佰零五元整);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