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艳梅,,王维, 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 ,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华义旅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81民初304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华义旅游有限公司(原华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王维:原告马艳梅与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华义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艳梅工程款1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艳梅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三、驳回原告马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22元,由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