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洪勇,葫芦岛分公司,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4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