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剑鈞,赵雪艳, 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剑鈞、赵雪艳:本院受理了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你们和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