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佳鑫,董铁英,董玉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铁英、董玉红:本院受理原告王佳鑫诉董铁英、董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答辩期满后,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