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春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02民初260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春永:本院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与被告李春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春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人民币31,582.87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春永负担。限李春永于本公告发出后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